根據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包括同案犯罪分子檢舉揭發同壹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立功。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行為人有法定立功表現,但後來趁機逃脫了司法機關的控制。再次被捕後,他以前的立功表現仍然可以被認定為立功。立功是行為人實施犯罪後的獨立有益行為,壹般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悔罪表現關系不大。立功壹旦成立,行為人認罪還是脫罪都不會影響立功的性質。在對行為人量刑時,仍應認真考慮其立功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