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拘留現行犯或涉嫌犯罪的人,以待進壹步調查。被拘留後,公安機關將在24小時內將嫌疑人帶到警察局等地進行訊問。如果有嚴重的犯罪嫌疑,公安機關將在24小時內將嫌疑人送往當地看守所羈押,然後進行進壹步調查。公安機關拘留嫌疑人後,應當在拘留嫌疑人後24小時內通知嫌疑人家屬,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無法通知家屬可能妨礙偵查的兩種情形除外。拘留通知書是家屬交付衣物和生活費的依據,也是辯護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材料。如果您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您可以向當地派出所申請查詢或向被拘留的公安機關詢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