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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公積金的錢嗎?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是專款專用的專項資金。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法院無法強制執行。另壹種觀點認為,住房公積金雖然是專項資金,但屬於個人財產,可以由個人支配。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法院有權采取查封、扣劃等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