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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訴訟有關的問題。
接所有官司違法嗎?依據是什麽?

如果張三有好的權利和關系,當他看到壹名農民工無法獲得工傷賠償時,他幫助該農民工打官司並獲得賠償,並從中提取20%作為報酬。而且,這個案件是公平的,農民工確實應該得到賠償。然而,作為弱勢壹方,農民工卻無法打贏壹場本應勝訴的官司。不考慮張三獲得的報酬,他確實幫助弱勢群體討回了公道,整個訴訟也是依法處理的。

在這種情況下,張三是否違法?如果有,法律依據是什麽?

不違法

如果委托人事後承諾給律師20%,律師的行為就是合法的。

如果律師要求,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律師執業規範(試行)》第96條至100條明確規定了律師收費的規定。

然而,如果妳去法院,很難起訴。畢竟妳贏了官司,妳沒有什麽可以清楚地證明這個建議是由律師提出的。人民律師說妳張口就贏了官司,妳也沒什麽可以證明的。.......

(十)違反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權不得轉讓。臺灣省《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不得分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權。”所謂爭訟權,是指律師在訴訟中被指定為代理人後,與當事人訂立合同購買標的物的權利。臺灣省“司法法院”第3928號解釋案例在對此條款進行法律解釋時提到了兩種說法:A和B。即A表示:認為標的物的談判與受讓方並無不同,即使訴訟已經結束,仍無法與當事人爭奪標的物。b說:據說在訂立合同時,由於當事人沒有現金支付,因此預定以貨物價值的競爭來抵消公共費用,這並不違反上述禁止受讓人競爭權利的規定。認為該規定僅禁止訴訟中競合權利的轉讓,導致訴訟的所有弊端,而不是標的物永遠不能轉讓。很明顯,甲乙雙方說甲方嚴乙方寬,臺灣省當局的解釋是“以甲方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