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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調查當事人在行政執法案件中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被調查方的權利:

壹是辦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詢問的權利。

三、有權提供書面材料。

四、對於人民警察的詢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五、有權查看訊問筆錄。

6.有權陳述和申辯。

七、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八、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為維護公共安全,不嚴格執法或有違法行為的,有權控告和舉報。

被調查方的義務:

壹是如實回答問題的義務。

二是協助調查或檢查的義務。

三、履行處罰決定的義務。

擴展數據:

在行政執法案件中,被調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均有規定。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進行取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