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此原則下,主張事實成立的壹方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實處於法律不確定狀態時,將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第壹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條第壹款: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提出的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