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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註銷後的民事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註銷後,分公司的債務應由總公司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該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相關延伸問題:子公司和分公司有什麽區別?a:(1)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其自行獨立承擔。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當冠以依法設立的關聯公司的名稱,其只是公司的分支機構。(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滿足壹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壹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更多的是間接控制子公司,即通過任免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但是,分公司就不壹樣了。其人員、業務、財產由關聯公司直接控制,在關聯公司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③承擔債務有不同的方式。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作為獨立法人,子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在經濟上與關聯公司壹起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關聯公司清償,即關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經營中的債務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