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
第九百八十六條受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並且所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負返還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受益人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