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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的區別
1,涉及的罪名不壹樣。

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的犯罪行為僅觸犯壹個罪名,但處罰結果加重,後者的犯罪行為將轉化為其他更嚴重的罪名。

2.影響因素不同。

由於後果較為嚴重,刑法加重了其法定刑,稱為結果加重犯。轉化的犯罪是不同的。轉化犯是指違法行為因法律規定的行為、方法或後果等轉化條件而轉化為犯罪或輕罪轉化為重罪,並以轉化後的犯罪或重罪定罪處罰的犯罪形式。

擴展數據:

結果加重犯基本犯罪的犯罪形態不應包括過失,即以過失為基本犯罪的結果加重犯在理論上是不合理的,原因如下:

(1)以過失為基本犯罪的結果加重犯與後果較重的結果犯沒有本質區別。

(2)只有承認既無故意又無過失的偶然結果加重犯,才具有將基本犯認定為過失結果加重犯的理論意義。

(3)實踐中,將基本犯認定為過失加重結果犯容易擴大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範圍,甚至其不會是被告人的行為結果——即與被告人的過失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只有偶然接觸的結果才屬於被告人。

百度百科-轉化罪

百度百科-加重結果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