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為工作需要,用人單位通知員工在休息日去公司開會,不違反勞動法。但由於會議是工作的壹部分,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應視為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員工不僅有權拒絕,還可以在會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休息時間開會並不違反勞動法,但開會也是工作內容之壹。休息時間開會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應向員工支付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開會而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拒絕。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