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的賠償責任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壹條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