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第七條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房地產進行實地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