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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是什麽意思?
第三階段女員工為懷孕、分娩或哺乳期間的女員工。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但是,如果女員工的生育不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則在孕期檢查和產假期間將不能享受正常的工作工資。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包括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經期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孕期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和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