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部具有創新意義的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將於明年3月1實施。
《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圳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保的人員,因生產經營、日常消費等原因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嚴格的行為限制後,可以免除剩余債務。
從某種意義上說,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壹種預期和可靠的保證。因此,個人破產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才能得到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幫助他們擺脫債務危機,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的財富。
對於那些惡意逃廢債務或進行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來逃廢債務,還應該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防範和懲罰。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二十壹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依照本條例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債務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根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部門和管理人的要求提交或者補充有關材料,配合調查;
(二)出席債權人會議,接受詢問;
(三)債務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地址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或者需要離開住所時,及時向破產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出境;
(五)按時向人民法院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登記申報個人重大破產事項,包括破產申請、財產債務狀況、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破產期間的收入和消費等。;
(6)借款超過1000元或申請等值授信額度時,應向貸款人或出借人聲明其破產狀態;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產管理部門和管理人開展與破產程序有關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