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三十壹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壹)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三)阻礙申請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等不正當手段強迫、誘導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擅自偽造、變造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待遇的;(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九)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騙取保險金的;(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