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立案標準:(1)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扒竊的,為盜竊罪;(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5438+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3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30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盜竊數額在二千元以下,社會危害性不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壹)初犯的;(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退賠;(3)威脅參與盜竊、不參與分享贓物或不是主犯的;④被害人諒解;(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害的。3.量刑標準(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