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6月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登記機關收取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公眾易於知曉的方式公布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條件、登記程序、登記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和辦理登記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