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任何了解案情並有能力作證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壹個“知案”、能“明辨是非”、能“正確表達”的人是獲得證人資格的絕對條件。是否做證人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成分、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思想覺悟、表現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證人的條件,就可以成為證人。如果幾個人同時知道壹個案件的同壹事實,他們都可以成為證人,但他們不能互相替代。2.智力缺陷或年幼的人、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以及作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人不能成為證人。這是因為這些人由於感覺器官或精神障礙,無法辨別客觀事物的是非,無法正確反映和正確表達自己的思想,或者由於他們的年齡,因此他們無法提供有意義的證詞以查明案件事實,也無法成為證人。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了解案情的人。案件當事人不能作為證人,因為他們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雖然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密切關系的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壹般來說,由於上述關系的特殊性,這些人作為證人的證言比其他證人的證言具有較小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