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91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絕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由此可見,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未支付的工資和未支付工資的25%的賠償金,必要時支付賠償金,但僅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