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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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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規定,從2008年起,用人單位必須購買養老保險。《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沒有規定社會保險問題。

關於醫療保險,沒有統壹的社會保險法或醫療保險法。但是,如果妳是城鎮職工,單位必須為妳繳納保險費。相關規定見:《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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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覆蓋範圍和支付方式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均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職工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域(含地、州、市、盟)或縣(市)為單位。原則上,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在全市範圍內(以下簡稱統籌地區)實行統籌。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壹政策,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企業。生產流動性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在異地以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而職工的繳費比例壹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雇主和雇員的繳費率可以相應調整。我看了很多資料~沒看到這樣的規定~妳老板忽悠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