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可以去外地探親。根據我國法律,監外執行實際上可以去其他地方,但必須經過社區矯正機關的批準。而且,如果妳想去其他地方探親或從事其他壹些業務,必須有時間限制。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監視居住場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往來信件;
3.在提審時及時到達;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相互串通;
6.將護照和其他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和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綜上所述,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我們目前要執行監外執行,就必須符合我國國家法律規定的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同時,也要重視監外執行。在此期間,我們也可以去其他地方,但必須有正當理由,並且還需要社區矯正機構的批準。
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並附相關證明材料,批準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決定:(壹)未收監執行的;
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離開居住地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經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未按規定提交病情復查報告,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擔保人因不履行義務而喪失擔保條件或被取消擔保資格,且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擔保人;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應當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