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六條。
對自偵案件在押人員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押人員,應當在羈押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召喚的流程有哪些?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並報領導批準,並出具傳喚證;
2.執法人員依法向被傳喚人送達傳喚證,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到案後,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現場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筆錄中記錄口頭傳喚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