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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政府采購制度
法律主觀性: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政府活動或滿足公共服務目的,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政府貸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不僅指具體的采購過程,也指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和采購管理的總稱。

政府采購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1)政府采購政策,包括采購目標和原則;

(二)政府采購的方式和程序;

(3)政府采購的組織管理。

與私人采購相比,政府采購具有以下特點:

(1)資金來源的公共性;

(2)非營利性;

(三)采購對象的廣泛性和復雜性;

(4)常態;

(5)政策;

(6)開放性;

(7)影響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並於2003年6月29日起施行。2065年8月3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

政府采購的主體是政府,在壹個購買力巨大的國家,政府是最大的單壹消費者。據統計,歐洲國家政府采購金額約占其GDP的14%(不包括公共事業的采購);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政府每年將26%-27%的GDP用於商品和服務,每年有超過2000億美元用於政府采購。正因為如此,政府采購對社會經濟的影響非常大。采購規模的擴大或收縮,采購結構的變化,對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公眾生活環境都有非常明顯的影響。

由於政府采購對社會經濟的不可替代的影響,它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經常使用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