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的規定,我國公務員管理或任用應當堅持的原則是:
第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法治原則。
二是監督與約束並重、激勵與保障並重的原則。
第三,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
四是分類管理和效率原則。
⑵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應當履行以下九項義務: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8)誠實、公平和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法》總結我國人事管理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規定了公務員應當享有的八項權利:
(1)按規定權限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條件權;
(2)非經法定理由或法定程序不得被解雇、降職、辭退或處分的權利;
(三)獲得工資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
(4)參加培訓的權利;
(五)對機關和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6)投訴和起訴的權利;
(七)申請辭職的權利;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