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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的基本原則和公務員的範圍是什麽?
(壹)公務員管理的基本原則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的規定,我國公務員管理或任用應當堅持的原則是:

第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法治原則。

二是監督與約束並重、激勵與保障並重的原則。

第三,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

四是分類管理和效率原則。

⑵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應當履行以下九項義務: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8)誠實、公平和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法》總結我國人事管理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規定了公務員應當享有的八項權利:

(1)按規定權限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條件權;

(2)非經法定理由或法定程序不得被解雇、降職、辭退或處分的權利;

(三)獲得工資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

(4)參加培訓的權利;

(五)對機關和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6)投訴和起訴的權利;

(七)申請辭職的權利;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