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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合同法基本原則(2021 1 10月1日廢止)是合同法的要旨和根本原則(2021 1 10月1日廢止),也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導思想。

第壹,自願原則。《合同法》(2021 1 1廢止)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選擇交易對象、決定合同內容、變更和解除合同以及依法選擇合同救濟方式的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則。

第二,誠信原則。《合同法》(2021 1 1廢止)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權利或者逃避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三,合法性原則。《合同法》(2021至1廢止)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截至2021 1廢止)。

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截至2021 1廢止)。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截至2021 1廢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