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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醫療是自願的還是強制的?
法律分析:合作醫療是農民自願參加的。在實踐中,我們應該在自願參與和強制參與之間找到平衡。政府對農民自願參加原則的政策要求是:“堅持自願參加,加強引導,註重宣傳”。在註重自願參加的同時,不能忽視對“加強引導、註重宣傳”的理解和運用。自願不是放任。政府在積極推動和鼓勵農民參與的同時,也要完善制度、加大支持力度,讓農民真正得到實惠,從而為實現全民覆蓋、享受社會醫療保障的關懷創造條件。

合作醫療,全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壹種以群眾自願互助為基礎,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防病治病的福利性醫療制度。合作醫療是中國農民自己創造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和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