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毆打損傷的認定標準
毆打損傷的認定標準
法律主體性:

傷情鑒定由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確定。如果傷情經鑒定為輕傷以上(含輕微傷),打人者已涉嫌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若幹規定》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傷害程度、作為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損害鑒定標準和受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符合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後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傷情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應當在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