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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制定稅務部門規章的主管稅務機關是
有權制定稅務部門規章的主管稅務機關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稅務機關的職責如下: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或者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預算級次按時足額征收稅款和罰款、滯納金,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3.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征收稅款,並依法確定與稅收征管有關的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免稅等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詢問、請求和投訴予以答復或者上報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不得強迫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因稅務機關的原因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