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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網上的重復來信來訪
重復信訪是指同壹信訪人在壹定時期內兩次或兩次以上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行為。分為不予處理的重復信訪和不再受理的重復信訪。《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因此,投訴人在60日內向被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投訴的,視為不受理重復投訴。《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信訪人不服復查意見,仍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投訴人不服復查意見,仍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視為重復投訴,不再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十六條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因此,投訴人在60日內向被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壹投訴的,視為不受理重復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不服復查意見,仍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投訴人不服復查意見,仍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視為重復投訴,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