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七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必須為委托人合法所有。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
二。第八條
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以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以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在受托人承諾時成立。
三。第九條
設立信托,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稱和住所;
3.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
4.信托財產的範圍、種類和條件;
5.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式。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規定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產生方式、信托終止的原因等事項。
擴展數據:
設立信托,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托財產進行登記。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信托不生效。
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該申請權消滅。
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不能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指定受托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指定。遺囑對受托人的選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