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越權代理有什麽效力?
通常情況下,代理人只能在委托采購合同授權的範圍內行使代理權,代替委托人與相對人簽訂委托采購合同。受托人超出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權範圍,擅自與相對人簽訂新的委托采購合同的,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當委托人認可新的委托采購合同有效,且對方按承諾履行合同時,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如果客戶不認可新的委托購買合同,該合同通常無效。相對人按照承諾履行合同後,委托人可以不支付相應的款項,但應向相對人返還相應的貨物。相對人因此受到損失的,可以依法向受托人請求賠償。因此,如果委托采購合同得到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人如果不追認,可以拒絕付款。如果對方有理由相信合同有效,客戶應該付款。雖然委托人可以在委托采購合同獲得授權後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追認新的委托采購合同並承認其效力。但是,基於對相對人利益的保護和正常的市場秩序,法律規定當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具有代理權時,他無權有效地代表合同。只要相對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理由相信受托人享有代理權,如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公司與法定代表人的關系等。,新的委托采購合同是有效的,委托人不能拒絕付款,但付款後,委托人可以追究受托人的相應法律責任並要求受托人賠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