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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及解釋
行政行為是指具有行政權力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為國家和社會組織、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並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其特征如下:(1)從屬性,即行政行為從屬於法律,這意味著壹切行政權力必須從屬於法律,壹切行政行為事實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即沒有法律就沒有行政行為,這是現代行政行為最基本的特征之壹,也是現代民主和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2)單方性,即單方意思表示,是指行政行為的實施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的單方表示;(3)強制性,行政行為屬於執法行為,是行政主體將國家行政權力適用於法律的具體事實,因此它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後盾和實現的保障;(4)服務是現代法治和人文精神賦予行政行為的時代特征。行政行為的這壹“時代特征”對行政主體和相對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行政主體以服務者的身份出現,其享有和行使的行政權力是壹種服務職責,其行為效果應當是為人民服務,維護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同時也要求行政相對人尊重行政權威,增強責任意識,積極配合行政主體實現其服務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