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時限是什麽?
1.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其中,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2.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被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規定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