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固定雇員制逐漸被勞動合同制、聘任制和公務員制所取代。
正式工和合同工在養老保險待遇方面享受同樣的標準,只是養老保險開始繳納的時間不同。
全國實行的固定工比合同工晚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即固定工從1997開始繳費,以前的工齡視為繳費時間,合同工從參加工作之日開始繳費,只有實際繳費時間為繳費時間。
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劃分,開始出現在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之後的7月,1986。以前工人叫“固定工”,後來工人是以合同形式招聘的(仍需勞動局批準)。固定職工調出原單位履行調動手續。合同工的轉出只有在終止聯合工作後才能轉出。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兩者的待遇沒有區別,即“勞動合同制工人享有與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
另壹種是臨時工,即未經勞動局批準,完成壹定工作的勞動者。這種雇傭也是有合同的,只是沒有批下來。對於此類工人,以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為準。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享有與企業原固定職工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第二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種的工人,應當實行統壹的勞動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聘用五年以上的長期工、壹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無論采取哪種用工形式,都應按照本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招用壹年以內臨時工或季節工的,還應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