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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和恢復的區別
收集和恢復的區別:

1,對象不同。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也就是說,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而獲得非法錢財、贓物和非法利益。沒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具、賭資、毒品、註射毒品的工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違反治安管理的工具。

2.依據不同。追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二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0條、第161條、第162條。收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60、161、162條。

在法律實踐中,催收和追回是兩個相關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沒收是指沒收或強制收回違法所得或違法工具的行為,主要目的是消除違法行為的影響。追繳是指通過法律手段追回違法所得或違法工具,恢復受害人權益。不同的是,催收註重對違法者的制裁,而追繳註重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在法律實踐中,催收追繳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

通過收繳和追繳,不僅可以減少犯罪的經濟收益,還可以挽回被害人的損失,提高社會的法治水平。在司法實踐中,合理運用催收追繳措施對於打擊犯罪、保護社會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這兩個對象的回收和收集是不同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追繳主要針對壹些非法取得的涉案財物,收繳主要包括壹些作案工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產全部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並及時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即最終結案的單位應當上繳國家財政,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