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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變更的五種情況。
可以變更合同的情形: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決定了壹方可以變更合同;雙方協商壹致,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於不可抗力,本合同的所有義務無法履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合同,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這裏所說的因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不包括商業風險。

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實際上賦予了無過錯方變更合同的請求權。由於合同在訂立時表述不真實而導致的變更。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具有下列不真實含義的合同可以變更: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明顯不公平的合同。壹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壹方受脅迫簽訂的合同。壹方利用他人的危險簽訂的合同。這裏的因當事人意思變更合同,是指除上述四種原因外,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當事人出於其他原因,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自願變更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及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