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實際上賦予了無過錯方變更合同的請求權。由於合同在訂立時表述不真實而導致的變更。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具有下列不真實含義的合同可以變更: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明顯不公平的合同。壹方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壹方受脅迫簽訂的合同。壹方利用他人的危險簽訂的合同。這裏的因當事人意思變更合同,是指除上述四種原因外,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當事人出於其他原因,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自願變更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及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