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解雇:
1,匯總;即勞動者本人沒有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無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有嚴格的限制。具體來說,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選擇向勞動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工資按照勞動者此前1個月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適用情況;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沒有實體上和程序上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