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許可人的授權,代替許可人簽字是壹種法律行為。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普遍。有些是生活瑣事,有些是重要的經濟活動和重要事項,由委托人授權簽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都知道這是代表他們簽署的,那就沒事了。合作協議不是他們自己簽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具體情況。代理人以名義在合作協議上簽字而不否認的,簽字有效,合作協議有效。如果是代替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在代理權限終止後簽署的,代理人的簽名在追認後有效。合作協議也是有效的。不屬於上述情形的,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壹般情況下可以委托自己簽署合同,但此時需要根據要求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否則代行為人簽署合同的行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自己簽署的合同涉及個人關系,或者當事人已經約定行為人必須親自執行,自然不能作為代理人,例如簽署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可隨時檢索,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