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或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滿六個月的,應當計算十二個月內的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