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八條* *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註銷申請書及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兩次胡亂猜測)申請的目的;(三)申請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在閉卷書冊中載明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