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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壹)實施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標的的有限性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活動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但不包括被執行人。

(3)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D)執法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意味著人民法院不僅要在執行中采取強制措施,還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促使其自動履行。

(五)協助執行原則。

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協助執行的,應當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應當由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屬於原告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作撤訴處理;屬於被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傳喚他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