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院通常開庭多長時間?
1,法院壹般開庭多長時間,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適用簡易程序的,司法部門應當在5日內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法院將安排開庭審理;
(2)如果適用普通程序,需要在30天後安排開庭;
(3)被告下落不明的,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為60日。公告送達期滿後,視為送達,可以安排開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法院執行程序有哪些?
法院執行程序如下:
1,應用。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必須由壹方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由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壹般法院會發送執行通知書,明確告知執行案號、執行法院具體名稱、執行法官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5.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