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壹十八條旅客在運輸工具上不得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品、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第八百二十八條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貨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做好危險貨物的標誌和標簽,並向承運人提交有關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或者采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四十八條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禁止以非危險貨物名義托運危險貨物。禁止乘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鐵路公安人員和鐵路職工有權對旅客攜帶物品的運輸安全進行檢查。進行運輸安全檢查的鐵路職工應當佩戴執勤標誌。危險貨物名稱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