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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軌保證書怎麽寫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首先,我們應該將出軌擔保分為兩類,因為雖然出軌擔保的模式是“行為模式(出軌)+後果”,但出軌擔保的性質和效力是由後果的約定決定的。出軌擔保壹般可分為兩類,可能存在混合性質,但根據約定主要分為財產約定和人身關系約定。

要判斷出軌保證能否生效,需要根據約定的性質判斷保證的性質,並匹配相應的法律規定。首先,就出軌擔保本身的形式而言,壹般認為其為促進雙方實現配偶權的合同,需要首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

就協議本身而言,如果將財產分配作為行為的後果,例如,如果在雙方再次離婚時出軌方放棄了所有財產,那麽在滿足合同生效條件的前提下,該協議可以被認為是婚內財產協議,如果符合婚內財產協議的生效條件,則該協議可以生效, 因為我國相關法律允許夫妻對婚內財產進行約定,而出軌被視為有條件的。

但是,如果約定壹方再次出軌後必須離婚,離婚後不能再婚,或者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能與異性交談,不能添加異性微信好友等。,即限制人身自由,相關規定不會生效;也就是說,在法律保護配偶權並允許婚內財產約定存在的前提下,出軌擔保本身可以被認定為有效。如果超過這個範圍,就不會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