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每月工作時間如下:
1,根據有關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
3.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綜上,國家規定的月標準工作時間為176小時。根據法律規定,工作時間為每周44小時,每月176小時。超過這個標準就是加班時間,企業應該給勞動者加班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條
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