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就法律效力而言,征收的法律效力是私有或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變更;征用的法律效力是私有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變更。其次,在補償方面,在征收的情況下,由於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可以返還原物,等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或者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根據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二、行政征收的基本特征是什麽?
1.被征收方是享有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社會成員;
2、行政征收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征收私有房屋等不動產和交通工具等動產;
3.轉讓物業使用權的,應當限期按期歸還,國家對需要轉讓物業使用權的社會成員給予補償。
4、行政征收的決定,因為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可以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而所謂“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確定,應該有法律上的理由,經過法律程序,比如經過法律程序生效的行政規劃,或者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