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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交房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開發商交房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開發商交付房屋的條件如下:

(1)規劃驗收合格證;

②消防驗收合格證;

③綠化驗收合格證;

(4)環境保護驗收證書;

(5)衛生防疫驗收合格證;

(6)人防工程驗收合格證;

(7)車庫和道路驗收證明;

(8)安全防範設施驗收證明;

(9)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合同履約確認書;

(10)工程竣工備案證明。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項目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完成建設項目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

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二、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應註意哪些問題?

1.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收到出賣人書面交房通知後拒絕收房的,自書面交房通知載明的交房之日起,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交貨期限和地點;

3.水果所有權;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