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指民法,壹般以18歲為界。任何年滿65,438+08歲的人被視為成年人。當孩子在成都達到65,438+08歲時,不符合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條件。但是,在達到65,438+08歲後,如果他們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沒有固定住所,他們可以隨父母搬到其他地方。
成年人可以投靠父母的名字。步驟如下:
第壹步:向當地派出所申請;
第二步: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遷出;
第四步: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第五步: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遷入;
第六步:戶政部門發放準遷證;
第七步:持《準遷證》回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具轉移證;
第八步:持遷移證和身份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
因此,來成都落戶的子女需要在65,438+08歲以下,才能符合成都市未成年子女落戶條件。如果他們超過65,438+08歲,則需要按照父母陪同成年人的政策落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區域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