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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約談的法律依據
面試不是壹種懲罰,不會影響被面試者的未來。

約談是指具有特定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評議等方式,對下屬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規範的準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壹個具有中國特色的體系。

面試有“四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咬耳扯袖出汗是常態。

2、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應成為多數。

3.嚴肅查處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重大職務調整的,應該是少數。

4、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的立案審查只能是極少數。

法律依據

《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函詢暫行辦法》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誡勉:

(壹)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武斷,或在領導班子中制造無原則糾紛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壹定損失的;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用人上犯錯誤的;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誡勉的情形。第四條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被談話人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註意的問題,並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第五條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了解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糾正情況。對未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要根據黨委(黨組)意見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正,或組織處理。第六條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潔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也可以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進行書面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