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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虛假陳述的標準
散布不實言論的立案標準如下: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投擲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擾亂公共秩序的;威脅放火、爆炸或者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壹、散布不實言論的方式:

1.謠言通過網絡媒體傳播,如微博、國外網站、在線論壇、社交網站、聊天軟件等。,沒有事實依據,具有攻擊性和目的性。

2.對於相關網絡用戶制作、發布、轉載的虛假信息,本計劃已采取證據保全。請相關網絡用戶立即刪除已經制作、發布、轉載的不實信息,消除不良影響,停止壹切侵權行為。

3.誹謗必須傳播捏造的虛假事實。如果散布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對他人的人格、名譽有損害,但不構成誹謗。

二、散布不實言論的行為: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散布不實言論嚴重:

(1)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告訴才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